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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法院执行工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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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31 18:36:49 打印 字号: | |

摘要:新形势,新局面,新挑战。在建党百年这一伟大时刻,我国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的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1]。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更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实现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离不开司法服务的有利保障,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司法助力。其中,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本文以法院执行工作为视角,从“融入社会治理”、“执行联动机制”、“涉农案件专项执行”、“司法服务企业”、“打财断血”、“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法院执行工作在新形式下如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司法服务  乡村振兴  法院执行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体概括了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作出具体的目标规划和任务分解,若以2050 年为完成点,乡村振兴分为三大阶段渐次实现: 至2020 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至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并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至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最终实现[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重大职责使命,责任重大。2018 年11 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部署,围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目标任务,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而制定的司法政策。目前,全国“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借助全国上下“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契机,法院执行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大有可为。

一、司法服务中法院执行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概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工作的重中之重[3]。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路径可概括为“一推二改三振”,即城镇化协同推进战略、乡村土地改革和乡村治理改革战略、乡村教育振兴、产业振兴和文化振兴战略6个有机组成部分。

法院执行工作又称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以及国家、社会利益的实现[4]

司法服务是乡村治理改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执行工作又是司法服务的关键所在,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二)重要意义

乡村始终是党和国家治理大局中的重点,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现状都是人口众多、基础设施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因此,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无法保证整个国家的现代化,短板的存在将制约整体的质变。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法定职权之一,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保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对乡村治理改革与法制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1、法院执行工作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根本保障之一

乡村振兴中,除生产力的提升外,对于上层建筑的改革是最重要的一环。基础设施完善,物质上的丰富不能根本上保证乡村振兴的成功,缺乏制度的引领将会导致社会失去前进的方向或偏离前进的轨道。因此,为了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就必须把乡村治理改革放在重要的位置,而在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背景下,乡村治理改革模式必须是法治模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院执行工作是保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也是乡村治理中实现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关乎到农村农民对法治的直接体会与评价,关乎到村民法治信仰的形成与建设,从而影响乡村治理大局,乡村振兴大局。

2、法院执行工作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国家权力运行的现实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乡村基层治理缺乏指引,导致乡村产生一些乱象,例如黑恶势力滋生、套路贷高利贷盛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国家加大了乡村基层治理力度,扫黑除恶、打击乡村基层腐败等都离不开法治利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是国家权力最直接的体现,也是乡村治理中除行政权、刑事司法权外群众最直接能感受到的权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扫黑除恶、打财断血以及涉民生、营商环境保障上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执行工作的缺失将导致乡村振兴战略难以为继。

3、法院执行工作是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人民法院的履职尽责的体现

法院履职尽责的方式除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外,还要服务地方发展与建设大局,保障与服务大局的措施以及效果将是除法定职责外考量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因此,人民法院因积极融入地方治理,主动发挥职能。法院执行工作中,除必要的调查、走访和其他强制措施外,还要积极推进乡村法治环境的形成,个人破产、企业执转破、保障民生的地方联动等执行措施,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大局的方式,也是乡村振兴制度保障的重要一环。

二、法院执行工作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诉源治理制度不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结构不再单一,行业发展模式多头并进,人员生产生活复杂多变,社会管理模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导致综合治理职能弱化,诉源治理效果不佳,乡村自治能力仍存在不足,村民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参与度仍有待提升。诉源治理存在法院“一头热”现象,地方党委总体协调少,被动推进多,未能发挥发挥基层党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导致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超负荷。

(二)诚信体系构建缓慢

社会生活的每一类激烈矛盾,几乎最终都要反映到法院。诚信缺少的情况同样反映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偏弱、规矩意识不强,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较低,群众乐于享受权利,怠于承担义务。已有的社会诚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式的发展需要,国家诚信数据库急需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的诚信体系构建缓慢,无法实现工伤、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检察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互通共享[5]

(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乡镇企业负责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尚有欠缺,一些矛盾和纠纷也没有能够及时化解,过度依靠法院执行维护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地区的秩序与稳定。缺乏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企业对生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点不能提前预判、提早规避,群众对劳动、工伤、社保、人身损害等切身利益,往往出现问题才开始补救。群众中两级分化严重,一边是农村很多人不相信法律,认为找关系解决问题更靠谱。另一边农村很多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时怠于举证说明,执行是怠于提供财产线索,导致判决执行结果不足期待。

(四)执行违法成本太低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信息化水平建设上迈上新台阶,但是强制执行的措施力度依旧不足。对于大标的额的案件、疑难复杂类案件,仅仅凭借司法拘留、罚款、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穷尽后效果甚微。原因在于执行违法成本太低,违法震慑作用不明显,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方式、手段来逃避执行,对于此类恶意的违法行为,常常因拒执罪认定条件苛刻、“门槛”过高而无法普通适用,导致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机会太少。

三、法院执行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路径选择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的真正诉求和价值为“善治、完善乡村法治机制”[6]。自治的成本低但是过于随意,德治的手段太软弱,法治的公信力强但手段太严苛,只有三者的融会贯通、相互联系,才能达到综合社会治理的优良效果。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建立新形势下完备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综合治理功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网格,延伸执行触角,合理利用执行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1、坚持“法官进网格”长效机制,在社会服务过程中实施“百名干警连百企、百名法官进千村、百名干警解万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诉源治理。人民法院主动下沉一下,融入社会治理大网格。坚持网格法官实现基层网格对接、专属网格对接、职责范围公示 100%全覆盖,确保每个网格单元至少一名“网格法官”对接;深化“网络+网格”平台建设,完善“网格+”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综治网格化管理。

2、建立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攻坚化解机制,提高基层干部化解信访能力水平。发挥信访工作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防控化解矛盾中的源头性基础性作用,常态化开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滚动排查梳理涉民生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等涉诉信访矛盾,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强化院领导定点接访、重点约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等制度,下大力气攻坚化解一批“骨头案”“钉子案”等重点涉诉信访案件。

3、建立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互通协机制,定期交流意见,积极邀请代表委员监督参与执行。代表委员应积极贯彻“监督就是支持”[7]的理念,增强执行监督意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纽带作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现场监督和案卷抽查相结合,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作用,营造文明、和谐、法治的乡村人文环境

1、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促进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共享,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2、研发使用“执行智慧分析系统”,搭建全网络信息查控平台,做好被执行人财产分析研判,为法院执行插上信息化翅膀。利用该系统梳理被执行人涉审涉执案件,汇总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线上线下调查取证的被执行人通讯、消费、出行、银行流水等线索材料。再依托海量数据对被执行人资产信息、资金往来、流转情况、消费信息、出行记录、涉案债务综合分析后建立被执行人动态模型,为法院执行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分析参考。

3、加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理力度和广度,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做到违法必严惩,打出执行声威。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进行自诉,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积极开展涉农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不断扩大和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1、加强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案款优先发放,保障人民群众各种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与农民群众的需求融为一体,切实解决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行难问题。针对涉农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深入开展涉农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加强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集中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生产需求的案件。加快涉农案件财产处置进度,实现涉农案件财产快速变现。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的执行。

2、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司法救助效率,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通过政府拨款、救助保险、慈善基金、社会捐助等方式,实现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联合地方政府、民政、残联、扶贫办等单位共同参与,实现救助单位全方位;采取现金、低保、残疾器械等多种形式,实现救助方式多元化。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救助力度和效率。

(四)全面优化企业司法服务,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助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改革

1、在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下,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企业过程中尽量采取“蓄水养鱼”[8]方式,保障企业恢复生产,同时对符合“执转破”的企业全面梳理,积极移送破产,清理“僵尸企业”。在企业方面建立涉企诉讼快速审执机制,搭建全方位互动服务平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品牌,执行阶段充分利用执行和解的优势,以确保正常生产的方式保障乡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全面梳理涉案企业执行情况,分析研判各地区不同企业的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预案或优质司法建议。建立涉企业诉讼信息反馈制度,走访调研企业收集涉诉涉执情况,分析涉诉高发领域,定期向当地工商联和发改委反馈,便于行政管理。建立企业经营风险预警机制,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提炼普遍性、新类型的司法问题,组织开展义务培训、法治讲座等提升企业自我解纷能力,增加企业抵抗风险能力。

(五)全力实施“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工作,确保“黑财清底”,肃清乡村毒瘤,营造文明乡风

1、加强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构建公、检、法、司互动联合机制,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指导办案机关依法查扣、规范处置涉案财产。

2、人民法院建立立、审、执绿色通道,实现无缝对接。依法严厉打击在农村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对构成犯罪集团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积极运用追缴、罚金、没收财产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确保“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打财断血” [9]成效落地落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涉案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被告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调取、接收、报关和处置涉案财产。

3、执行部门强化涉黑恶财产执行信息化建设,上级法院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并完善涉黑恶案件财产执行工作台账,指令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收集,对案件执行情况逐案跟踪,定期清查,问题及时处理。

(六)着力提升司法宣传效果,起到一个案例教育一片的作用,充分把握服务执法办案、弘扬法治的使命

1、新形式下司法宣传要紧密围绕执法办案弘扬法治精神这个内核。充分发挥司法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在乡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弘扬法治精神。多层次多形式地推动乡村“以案释法工程”“流动法庭”“法律扶贫工程”的普及与优化,为乡村普法宣传接上地气。

2、新形式下司法宣传要深植于法院执法办案并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与时俱进,充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司法热点和难点,宣传典型代表,弘扬英模精神,树立司法机关公正公开的执法形象。司法宣传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白的方式解读法院办案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用好用活身边典型案例,做好法院“朗读者”。

3、新形式下司法宣传要突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目标。法治要赢得群众的信任,前提是法律能够给群众公平正义的预期,并能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10]。司法宣传是提升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展示法院形象的宝贵平台,是弘扬法治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宣传可以搭建法院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建立良性互动的司法关系,可以持续不断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鼓励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为法院工作奠定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

四、结语

“胜非其难也,持之者其难也。”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来,“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脱贫摘帽从来不是终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新形式下新生活的起点。建设法治乡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司法服务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不可少。对人民法院说,必须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始终将司法为民作为初心使命,发挥法院执行工作最大功效,才能在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中,充分彰显人民司法的功能作用。


[1] 新华网:《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7/01/c_1127615334.htm,2021年7月1日.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18-02-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 http: ∥www.gov.cn /zhuanti /2017-10/27 /content_5234876.htm,2017年10月18日.

[4] 百度百科:强制执行的概念,载http: ∥baidu.baidu.com/item/%E5%BC%E5%88%B6%E6%89%A7%E8%A1%8C/15130.

[5] 林晔晗:广东高院院长郑鄂代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正当时,载法制资讯,2011:44.

[6] 求是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载http: ∥mp.weixin.qq.com/s/1YQgZPz5XWMUPyUxFkOjMg,2021年2月19日.

[7] 搜狐网:《地方人大如何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载http://www.sohu.com/a/222185265_695413,2018年2月11日.

[8]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蓄水养鱼”破僵局 法院巧执行促双赢》,载http://px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7/id/3389424.shtml,2018年7月12日.

 

[9] 彭新林:《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与法治内涵》.载《紫光阁》,2018第三期62页.

[10] 樊俊:《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机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9年学术论文.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