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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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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5:22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履行着重要职责,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执法办案和司法延伸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规范、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建立健全法官心理认同机制。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相融合已经成为广大法官的共识,但仍有个别法官内心存在抵触,认为在繁重的审判压力下,法官应当少作一些教化,依法理性裁判即可。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居中裁判固然必要,做好规则引领和价值传导、推动全社会崇法向善也不容忽视。法官只有从内心上真正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参与度才会更高,行动上才会更自发和持久。法官应将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做好审判工作的抓手和归宿,充分认识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关系,正确、精准适用法律,切实关注政治政策、社情民意、经济发展等因素,避免“就案办案”,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可度,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官办好案件的根本遵循和有力抓手。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建立健全民意融入裁判机制。法官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通过发挥法律的规范、裁判的约束和法治的传导作用,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水平。一方面,法官要主动吸纳民意,始终秉持司法的人民性,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辅助裁判,把法律的原则精神与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结合起来。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群体性纠纷、涉公共利益纠纷等案件要多到现场、多听意见、多方论证,夯实司法裁判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法官要善于吸纳民意,建立民意有效甄别和转化应用机制,在调查勘验、释明疏导、全程调解、开庭审理、文书说理等审判活动全流程畅通民意征集渠道,结合法律、政策和案情进行综合研判,有效采纳民意,努力用情理法相融合的裁判效果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可。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建立健全法治文化引领机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体现于群众的日常行为之中。作为人民法院,要以多样的为民举措为抓手、以丰富的案例资源为依托,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和乐于参与的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群众的精神追求,外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方面,要深化法治素养的养成机制,持续开展“法官进网格”“百名干警联百企”“代表委员精准联络”等活动,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将法律服务带到基层和群众中去,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社会上蔚然成风。另一方面,要深化典型案例的发布机制,精心选择充满司法正能量、引领社会主旋律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新闻发布、汇编成册等方式对外宣传,结合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等新式宣传手段,着重宣传案件的法律意义、教育意义、典型意义,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秩序养成,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吴磊)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