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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法院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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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07 17:55:48 打印 字号: | |

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八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3月7日下午,铜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3)》。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舟通报了铜山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相关情况,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高晶公布了5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冰主持。

近年来,铜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关于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期更好地维护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使家庭成为区域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点。

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铜山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29件,具体年受理数量详见图1。其中,作出保护令116件,裁定准予撤回申请7件,裁定驳回申请6件,详见图2,大多数被申请人能意识到家暴问题,仅2件被申请人申请复议。91名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占比70.54%,既有结婚不满1年的新婚夫妇,也有婚龄30年以上的老夫老妻,婚姻持续时间详见图3。从保护主体上看,1件为男性,1件为未成年人,其余均为女性;2件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1件因保护令期间再次发生家暴,当事人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从证据形式来看,主要为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医疗机构的病案材料,申请人自行拍摄的照片等,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数量较少,仅有3件,证人证言仅有2件。当事人仅提供一份证据的案件数量为60件,占比46.51%;两份证据的案件数量为10件,占比31%;三份证据的案件数量为15件,占比11.62%。

一是强化宣传引领。结合“法官进网格”活动,围绕妇女权益保护、家庭暴力法规、家庭教育等主题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专属网格参与基层治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引导作用,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所需材料,证明标准等,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效能,及时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心理疏导。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施暴方常合理化自身行为,加大对受害方的指责,不仅会给受害方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更是精神、心理上的伤痛。通过聘请专职心理咨询师,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沙盘治疗室、家暴庇护室,构建家事审判与心理疏导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三是强化回访帮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需要进行心理疏导或回访走访的,根据案情填写案件评估表,定期开展回访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依托社会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向民政、妇联、残联等职能部门推送特殊当事人信息,推动解决当事人大病救助、残疾补贴等方面实际问题,彰显司法温情。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民政、卫健、妇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家庭暴力强制报告等问题共同研商,形成合力,钝化矛盾,做好延伸工作。审结的全省首例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入选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典型案例

案例1

铜山区妇联代吴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妇联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陈某201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一喝醉就打她,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耐至今。一天晚上,陈某外出喝酒到凌晨2点才回到家,要求与吴某亲热,吴某拒绝,陈某遂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殴打了吴某并将吴某手机摔坏。后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其婆婆的手机报警,并离家出走,来到妇联求助。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联系了陈某本人,其承认有殴打吴某的行为。妇联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铜山区妇联作为申请人代表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情况符合保护条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同时向陈某住所地派出所和妇联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女联合会等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妇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通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件,可以接收到一个明确的信号,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本案是职能部门代表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提供鲜活的“司法样本”,激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在实践中的落地运用。该案因审判效果良好被省高院、省妇联评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第四届徐州市“法治事件”。

案例2

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离婚后的当事人

基本案情  

杨某(女)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此后,李某通过在杨某办公场所、住所地蹲守、跟踪,以及在共同亲友中诋毁的形式对杨某进行骚扰,并电话威胁杨某,阻止其与异性交往,严重影响了杨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杨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杨某报警无果,遂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跟踪、辱骂、骚扰申请人杨某。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进一步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对恋爱关系中和离婚后女性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录音录像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自双方离婚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案例3

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可重新申请

基本案情  

蒋某(女)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孙某经常殴打蒋某并致其多处受伤,蒋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向孙某出具告诫书。2023年4月,蒋某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铜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蒋某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为六个月。2024年2月孙某因琐事再次殴打蒋某,因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而失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蒋某的情况符合保护条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孙某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等。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重要作用在于抑制可能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可结合相关证据,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首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得到准许,后因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失效,申请人重新申请的,法院应结合首次申请的情形,适当对家暴事实和相关证据降低认定标准,以确保能够及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4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 “较大可能性”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魏某因感情破裂处于分居诉讼离婚状态。因魏某不知道李某的具体住所,故跟踪尾随李某,李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魏某仍然继续跟踪尾随,严重影响李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调解协议等可以证实,被申请人魏某存在跟踪、骚扰李某及辱骂等过激行为,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魏某跟踪、骚扰申请人李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魏某以电话、微信、即使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李某。后魏某提出复议,法院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三、禁止被申请人魏某在申请人李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即涉及跟踪等问题,并适用该规定第十条新增措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复议期间法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及制度架构,证明标准向被申请人进行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而不必然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

案例5

铜山区妇联代陈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协同联动守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妇联在工作中发现陈某(女,14岁)患有精神疾病,近半年来,陈某的母亲陆某经常无故打骂陈某,父亲也无可奈何。陆某承认自己打了女儿,原因是女儿不听话,不愿意吃药。女孩的奶奶及伯父也都反映陆某经常打孩子,村干部和学校都找过她,但被申请人总是一意孤行。由于女孩目前情绪受刺激,其家人也不懂得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家人委托,铜山区妇联代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通过询问被申请人及家人、走访调查、上门查看伤情、调取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方式对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最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患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无能力自主保护自己,也没有能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女联合会等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暴力司法保护案例。妇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患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不仅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工作,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