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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法院一件案例入选全省法院2023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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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1 17:42: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省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共同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通报全省妇联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相关情况,并公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铜山区法院1件案例成功入选

藏匿孩童不可取 司法令状护权益

【基本案情】刘某(男)与谢某(女)婚后于2019年6月生育一女刘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擅自将刚满两岁的刘小某带走藏匿,并拒绝谢某与孩子通话、视频、见面。谢某多次向社区、妇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求助,但刘某仍不听相关部门劝告并继续藏匿刘小某。谢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谢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社区、妇联、派出所反映问题的材料等足以证明其监护权正在遭受侵害,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刘某立即停止对谢某监护权的侵害。在刘某签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第二日,谢某见到了分别一年多的女儿。同时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谢某情绪易失控、刘某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向谢某与刘某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双方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并参加家长课堂,在刘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向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到法院心理咨询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诉前或者诉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作为人格权的新型法律保护方式,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保护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女方监护权的同时,有利于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另外,法院针对双方履行监护职责情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使《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内容得到了司法保障。法院双管齐下,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全面落实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