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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5月15日-为未成年人守护好成长的港湾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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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6 10:06:29 打印 字号: | |

把家庭教育指导落实落细的三级干预机制

    屠少萌:据了解,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意见,通过“预防—督促—干预三级机制”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可否请张专委介绍一下“预防”的对象是谁?怎么开展预防?

    张小舟:“预防”对象主要是离婚诉讼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以及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了当庭强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性,提醒双方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我们还通过以下四项措施,开展预防工作:一是结合“法官进网格”活动,依托区综合治理指挥平台向全区25个乡镇街道的网格员宣讲家庭教育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二是优化“法治副校长”职能,结合相关学校的家校共育、家长夜校等机制活动,上好依法带娃“家庭课”;三是强化典型案例发布,今年年初,我们通过梳理近两年447件家庭教育指导案件,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白皮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四是提升司法建议效能,针对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多发问题,我们发出司法建议,协同教育部门通过家校联动,致信家长,有效强化家长安全教育的职责。

    屠少萌:那么对于哪些家长,我们会开展“督促”呢?具体怎么开展?

    张小舟:我们主要向存在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存在拒不给付抚养费、阻止离异一方行使探望权;或存在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校园欺凌等问题疏于管教等情形的监护人;以及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监护人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工作,要求其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课堂”,帮助和引导监护人进一步了解监护责任,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屠少萌:最后一个层级 “干预”又是针对哪些家长?我们开展了哪些干预措施、效果如何?

    张小舟:“干预”主要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或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的监护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定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我院融入家事调查、心理干预、跟踪回访等家事审判特色机制,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环境,并选聘了8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资质的老师针对性开展指导。比如,在一起监护权纠纷中,因父亲藏匿,母亲与幼女已分离一年之久,我们通过“人格权行为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一方面要求女方注意调节控制情绪;一方面邀请专家库老师一同向男方定期开展干预工作,引导其理性地解决家庭矛盾,有效解决了分居期间的探望问题,及时保障了女方的监护权益。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15/content_239843.htm?div=-1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