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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30日-农村地区游乐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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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30 11:30:31 打印 字号: | |

□ 高晶 李倩

  随着旅游市场复苏,很多家庭在周末或节假日选择到近郊进行亲子游,农村地区游乐场所、家庭农场等热度持续升温,深受家长和儿童欢迎。但农村地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存在诸多安全问题,给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损害了游客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亟待引起重视。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准入门槛较低市场秩序混乱。国家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及从业者应该取得相应资质。而在实践中,许多小型游乐场所和游乐项目设置在近郊庙会、乡镇、景区,只需找好场地、买进设备即可营业,投入资金较少,流动性较大,经营者基本上未取得相应安装、维修、经营资质,游乐设施的买卖、安装和拆卸较为随意,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游乐设施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监管盲区,以至于留下隐患。小型游乐场所设施也因容易移动、随意搬迁等特点,存在经营者刻意逃避监管的现象。

  二是经营管理缺位留有空白地带。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游乐场所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其对前来游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理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尽量避免悲剧。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欠缺匮乏,重谋利轻安全,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等硬件投入不足,使用维护不规范,现场管理不到位,埋藏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对于小型儿童游乐设施进行监管的法规较少,安监部门主要针对摩天轮、海盗船等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管,近郊儿童游乐设施很多未纳入“特种设备”,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

  三是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监护盲区。进入镇街游乐场所游玩的基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年龄较小,对游乐设施和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在儿童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或进行必要的帮扶。但一些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过度信任,对游乐园经营方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醒不以为然,没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途径进行防范。

  一是加强对乡镇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乡镇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促进乡镇游乐场所及游乐设施运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升责任意识,促进纠纷源头治理。结合典型案例宣传,对乡镇游乐场所的经营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告知其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知法、守法、提高法治意识,促进轻微伤害的民事纠纷源头化解。

  三是建议通过商业保险分担经营风险。乡镇游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可购买游乐场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担经济赔偿风险,同时也可最大限度保证被侵权人足额高效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