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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10月15日-恶意转移房产被判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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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5 11:13:0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邓拓 李佰乾)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单某、石某、张某虽最终履行800余万元,但因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较为恶劣,依然被判处刑罚。

单某、石某、张某从江苏某管理公司融资租赁了一台起重机,在支付租金80万元后,剩余租金一直未按期支付。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单某、石某向该公司给付租金72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3月,铜山法院立案执行后,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查明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单某、石某、张某预谋,将名下两套可供执行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意图“瞒天过海”,躲避法院执行。铜山法院遂以三人涉嫌拒执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拒执犯罪的主要事实,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向某管理公司偿还804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张某、石某结伙,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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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