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因案制宜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具有一定前景的新能源小微企业脱离债务泥潭,实现债权最大限度清偿,达到案结事了、企业盘活“双赢”局面。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铜山法院根据债权人宜兴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内容,因战略决策失误,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资不抵债,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查询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移送进行破产审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办法官周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新能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一破了之”只能程序上结案,抗风险能力本就偏弱的小微企业难以承受,遂采取破产和解手段,促使达成和解协议并表决通过。
主要做法
铜山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指导管理人在调查、沟通、协调中的专业优势,科学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破产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精准研判案情,夯实和解基础。法院调查发现,某新能源公司虽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但其有良好专业资质及稳定的客户资源,具备继续经营的可能和能力,若采取破产清算处置模式,在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得知被申请人有部分新采购设备被查封,因此有强烈的和解意愿,遂积极指导破产管理人先期准备和解方案。
二是加强释明沟通,打消债权人疑虑。多次召集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组织双方共同实地参观债务人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释明破产和解的制度优势及公司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和客户资源的重要价值,打消债权人对于和解后果的疑虑,同时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函催促其履行股东义务,多措并举推动债权人接受破产和解、配合管理人工作。
三是确定最优路径,最终达成和解。以某新能源公司的偿债能力,只能和其中数个债权人进行和解,承办法官多次向某新能源公司沟通,向其释明《破产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时又组织线上调解。经反复协商,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分4期支付5家债权人共计107万余元,所有款项打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按照比例打入债权人账户,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100%通过并顺利执行,企业重振经营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