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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10月28日-铜山法院 活用破产和解提振新能源小微企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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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8 10:29: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具有一定前景的某新能源小微企业脱离债务泥潭,实现债权最大限度清偿,达到案结事了、企业盘活双赢。

今年4月,该院根据债权人宜兴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内容,因战略决策失误,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资不抵债,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查询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移送进行破产审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办法官周斌在审理中发现某新能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一破了之”只能在程序上结案,遂采取破产和解手段,促使达成和解协议并表决通过。

一是精准研判案情,夯实和解基础。法院经调查发现,某新能源公司虽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但其有良好的专业资质及稳定的客户资源,具备继续经营的可能性,若采取破产清算处置模式,在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得知被申请人有部分新采购设备被查封,其有强烈的和解意愿,遂积极指导破产管理人先期准备和解方案。

二是加强释明沟通,打消债权人疑虑。多次召集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组织双方共同实地参观债务人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释明破产和解的制度优势及公司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和客户资源的重要价值,打消债权人对于和解后果的疑虑;同时,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函催促其履行股东义务,多措并举推动债权人接受破产和解。

三是确定最优路径,最终达成和解。以某新能源公司的偿债能力,只能和其中数个债权人进行和解,承办法官多次向某新能源公司沟通,向其释明破产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时又组织线上调解。经反复协商,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分4期支付5家债权人共计107万余元,所有款项打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按照比例打入债权人账户,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100%通过并顺利执行,企业重振经营信心。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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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倩